(2015)通民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伟与王海艳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王海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男,蒙古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艳,女,蒙古族。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李伟因与被上诉人王海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奈曼旗人民法院(2014)奈法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上诉人李伟负担。审判长 李雁北��判员王英审判员 巴根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