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伟与王海艳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王海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男,蒙古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艳,女,蒙古族。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李伟因与被上诉人王海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奈曼旗人民法院(2014)奈法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上诉人李伟负担。审判长  李雁北��判员王英审判员  巴根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