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酉法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华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丁市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行政处理打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丁市镇人民政府,陈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酉法行初字第56号原告李华,男,1972年11月12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翠芝,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丁市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齐飞,镇长。委托代理人蔡胜道,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冬英,女,1951年10月10日生,土族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冉非(陈冬英之婿)1982年4月3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原告李华要求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丁市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行政处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华以第三人陈冬英手中持有争议之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被告已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途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黄云久人民陪审员 冉俊平人民陪审员 姚祥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玮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