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民二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原告郭义行与被告杨广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义行,杨广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初字第476号原告郭义行。被告杨广纯,又名杨广雄。原告郭义行与被告杨广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2005年在三十六湾给杨广纯打工,被告欠原告工资11280元,至今已九年,原告每年到被告家催讨时都没有找到被告,现被告将手机也更换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工资款11280元及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本案后,以原告起诉状所确定的被告杨广纯的地址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时,因被告杨广纯不居住该地址无法送达。在法院向原告郭义行释明该情况后,原告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郭义行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也有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义务。原告郭义行没有提供被告杨广纯的准确送达地址,法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杨广纯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义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靖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