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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文运生与攸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运生,攸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624号原告文运生,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攸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邓菁,院长。本院受理原告文运生与被告攸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文运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运生撤回对被告攸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文运生负担。审 判 长 蔡 武审 判 员 谢 媚人民陪审员 苏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林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