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玉环县城关副食品综合市场与玉环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城关副食品综合市场,玉环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台行初字第1号原告玉环县城关副食品综合市场,住所地玉环县城关玉溪巷*号。法定代表人郑祖福。被告玉环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东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林先华。委托代理人黄友生。原告玉环县城关副食品综合市场诉被告玉环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玉环县城关副食品综合市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城关副食品综合市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环县城关副食品综合市场负担。审判长 马英杰审判员 屈雪香审判员 蔡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