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徐世友劳务合同��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友,高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2780号申请执行人徐世友。委托代理人顾春秀,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伟峰。申请执行人徐世友与被执行人高伟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徐世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45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329468元,案件受理费805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于2014年5月22���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世友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一份,内容为:“关于申请人徐世友与被执行人高伟峰申请执行一案,现申请人徐世友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高伟峰的强制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执行申请书一份、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459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撤回执行申请书一份等在案佐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徐世友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此系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徐世友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建钢审判员 虞 侠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鸣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