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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69号原告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北路3333号。被告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六路16号。本院在审理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诉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秀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