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奶发与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250号原告王奶发,男,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石强,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奶发诉被告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奶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奶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奶发负担。审判员陈言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林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