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中商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学清与冯磊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清,冯磊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商初字第00186号原告李学清。委托代理人李颐平(特别授权),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磊。委托代理人钱忠杰(特别授权),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学清与被告冯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学清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学清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33元,减半收取为2201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016.5元,由原告李学清负担。审 判 长 陈茂林代理审判员 陈霄燕人民陪审员 施和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慧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