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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义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金兰诉范中原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兰,范中原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初字第683号原告杨金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梁照志,义马市法律援助中心,一般代理。被告范中原,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金兰诉被告范中原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以被告范中原已死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金兰负担。审 判 长  温长伟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仝冷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梅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