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爱荣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荣,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8号原告王爱荣,女,1951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代表人陈志刚,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代表人朱自伟,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荣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荣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爱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王爱荣负担。审判员 温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