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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允田、黄小林与陈彩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允田,黄小林,陈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朱允田。申请执行人:黄小林。被执行人:陈彩珍。申请执行人朱允田、黄小林与被执行人陈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7日,朱允田、黄小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朱允田、黄小林曾于2014年4月29日就(2014)衢开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我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得重复申请执行同一案件标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朱允田、黄小林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伍秋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