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允田、黄小林与陈彩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允田,黄小林,陈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朱允田。申请执行人:黄小林。被执行人:陈彩珍。申请执行人朱允田、黄小林与被执行人陈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7日,朱允田、黄小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朱允田、黄小林曾于2014年4月29日就(2014)衢开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我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得重复申请执行同一案件标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朱允田、黄小林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伍秋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