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瞿正香与朱继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正香,朱继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瞿正香。被告朱继来。原告瞿正香诉被告朱继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瞿正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继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正香诉称,2011年8月9日,被告朱继来向我借款人民币2万元,约定借期为4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朱继来未能按约还款,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朱继来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承付此款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朱继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9日,被告朱继来向原告瞿正香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向原告瞿正香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借瞿正香现金贰万元整。还款时间为四个月。此据。朱继来,2011年8月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原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朱继来向原告瞿正香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朱继来负有按约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被告朱继来未及时偿还借款至纠纷形成,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朱继来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继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其责任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继来给付原告瞿正香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承付此款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朱继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5元(收款人全称:江苏省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茅小红人民陪审员 徐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广琴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