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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薛某与孟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孟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755号原告:薛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朝政,东平运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女。委托代理人:孙延臣,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孟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