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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志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志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51号原告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映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志宇,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志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2元减半收取1676元,由原告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