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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执字第1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宇加、何国安与肖健、朱兴龙、牟俊丰、李井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宇加,何国安,肖健,朱兴龙,牟俊丰,李井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外执字第1041-1号申请执行人赵宇加,住黑龙江省。申请执行人何国安。被执行人肖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朱兴龙,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牟俊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李井志,住黑龙江省双城市。申请执行人赵宇加、何国安与被执行人肖健、朱兴龙、牟俊丰、李井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哈民四商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宇加、何国安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宇加、何国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肖健、朱兴龙、牟俊丰、李井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肖健、朱兴龙、牟俊丰、李井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外执字第10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宇加、何国安如发现被执行人肖健、朱兴龙、牟俊丰、李井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