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93号,原告谢小芳诉被告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芳,XX瑶族自治县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93号原告谢小芳,女。委托代理人朱智锟,男,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恬,男,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瑶族自治县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男,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男,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谢小芳诉被告XX瑶族自治县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刘朝秀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冯香萍、人民陪审员杨志锦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丽琼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智锟、祝恬,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建及委托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谢小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诉讼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谢小芳负担。审 判 长 刘朝秀代理审判员 冯香萍人民陪审员 杨志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丽琼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