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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二终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阜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二终字第00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开发区新安大道299号世纪家园东区9栋B楼102室。法定代表人:赵国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勇,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126号。负责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阜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州民二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兴业汽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勇,被上诉人天安财保阜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二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退还预交人阜阳市兴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张  玉  贞审判员 王  苏  华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志强(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决。(四)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