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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刑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莲刑初字第0065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X,男。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刑诉刑诉(2014)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健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2月1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XX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西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家口盘道南侧掉头时,将道路保洁员马XX的手挂蹭。经检测,陈XX的血醇浓度为257.2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查获经过证明,证人阮XX、马XX证言,被告人陈XX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陈XX所驾驶车辆信息及陈XX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陈XX供述,被害人马XX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陈XX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发生挂蹭,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陈XX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畅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江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