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昊洋与被告王学峰、五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昊洋,王学峰,王泓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商初字第88-1号原告李昊洋,男。被告王学峰,男。被告王泓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昊洋与被告王学峰、王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昊洋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王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其名下账号为XXXXXX,开户行为XXX银行XXX支行的5万元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李昊洋所有的账号为XXXXXX,开户行为XXX银行XXX支行的账户存款5万元;二、对王某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上述财产在冻结期间不得毁损、变卖、抵押、转让、互易、典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庞学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思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