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776、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XX与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776、1102号申请执行人陈X。被执行人赵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12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赵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XX于2014年8月20日前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开原市XXXX建筑公司范XX名下赵XX户应收款207万元,冻结期限6个月,不许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