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碑民初字第03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与被告郑政平、牟惠霞、第三人刘明钰、王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郑政平,牟惠霞,刘明钰,王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3774号原告:陕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39号开成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赵国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岗,陕西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政平,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被告:牟惠霞,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第三人:刘明钰,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民医院职工,第三人:王丽,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与被告郑政平、牟惠霞、第三人刘明钰、王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023元减半收取2011.5元,由原告陕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