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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温健与张剑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健,张剑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3385号原告:温健,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张因明,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剑扬,男,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健与被告张剑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健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温健负担。审 判 长  王 璐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人民陪审员  刘崇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