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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周淑华与张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华,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周淑华,女,194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张利,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通商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周淑华申请执行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利于2015年1月13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通商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的部分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魏观海审判员  高岩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宝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