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临民初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俞岳立与蔡韬、韩九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岳立,蔡韬,韩九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047号原告俞岳立。法定代理人俞文元。委托代理人祁松雅,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韬。被告韩九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158号。负责人朱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岳立诉被告蔡韬、韩九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岳立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岳立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岳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50元(俞岳立已预交),由俞岳立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