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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西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嘉兴特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特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西民初字第601号原告:嘉兴特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越秀北路兴秀苑1幢第三层营业用房302室。法定代表人:丁宏奎。委托代理人:孟智君。委托代理人:姜博。被告: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陶庄镇南新路8号306号。法定代表人:胡依静。委托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伟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特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特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嘉兴特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通知后,仍不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嘉兴特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