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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信合兴与枫桥江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信合兴服装有限公司,深圳枫桥江畔时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85号原告深圳市信合兴服装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枫桥江畔时尚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信合兴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枫桥江畔时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学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枫桥江畔时尚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4.4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64.45元可申请法院退还。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楠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