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市民三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姚伟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市民三初字第23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时阳,该公司员工。被告:姚伟林,个体工商户,系南宁市北湖北路西三里38号对面日杂店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伟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审判长蒙文琦审判员盘佳代理审判员周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谢志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