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刘某某与张某某、张侠利、张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张侠利,张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72-1号原告:张某某。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小辉,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于均,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某。被告:张侠利。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侠利、张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刘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张某某、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黄朝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南婷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72-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