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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浮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浮梁县景瑶农资有与限公司鹅湖分公司陈河发买卖合同纠纷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浮梁县景瑶农资有限公司鹅湖分公司,陈河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浮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浮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浮梁县景瑶农资有限公司鹅湖分公司,住所地:浮梁县。负责人:余爱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河发,住浮梁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浮民二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五年元月九日向被执行人陈河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河发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浮梁县景瑶农资有限公司鹅湖分公司化肥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河发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河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叁佰壹拾玖元整(¥553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长征审判员  韩祖新审判员  胡永明二○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永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