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忠义、陈玉斌、叶尚鉴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叶某某,黄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羊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2014年9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2014年10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4〕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黄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莉、书记员李盈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黄某某到庭了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黄某某经预谋,在本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102号周某某的水果店内,以周某某曾经说过陈某某坏话为由,对周某某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的方式,强迫周某某交出6000.00元现金,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黄某某分给陈某某500.00元、叶某某100.00元。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警方挡获。2014年9月30,被告人叶某某被警方挡获。同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黄某某以暴力方式抢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没有索要现金;被告人叶某某辩称没有持刀;被告人黄某某辩称6000.00元现金是其与被害人哥哥之前达成的协议,没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黄某某经预谋,在本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102号周某某的水果店内,以周某某曾经说过陈某某坏话为由,对周某某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的方式,强迫周某某交出6000.00元现金,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黄某某分给陈某某500.00元、叶某某100.00元。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警方挡获。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叶某某被警方挡获。同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三被告人抢劫被害人的情况;证人张培秀、殷先华、周作林、张登秋、张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三被告人抢劫的相关情况;现场视频截图、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案发现场及所用的作案工具;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黄某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黄某某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黄某某共同故意实施抢劫行为,属共同犯罪,且本案中不宜区分主从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二、被告人叶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三、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四、作案刀具1把,予以没收。五、被告人所得赃款应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周福芳人民陪审员 郭世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