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汝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玉醒与韩亚洲、杜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醒,韩亚洲,杜素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陈玉醒,女,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幸攀,系汝州市尚方安全生产事务所工作者。被告韩亚洲,男,198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杜素娜,女,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向博,男,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醒与被告韩亚洲、杜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亚洲、杜素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醒撤回对被告韩亚洲、杜素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汝 敏审 判 员 周 国 强人民陪审员 张 俊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雪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