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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徐民初字第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卢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徐民初字第0477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周宜平,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余永伟,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委托代理人丁大伟。委托代理人盛秀芬。原告卢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宜平,被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大伟、盛秀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他与丁某婚后感情一般,由于他忙于工作,丁某对他不理解支持,双方经常吵闹,丁某还动手打他母亲。丁某长期无理与他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7月19日,与丁某争吵后他搬回芳桥镇老家居住。双方至今分居已有2年多。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丁某适当返还他因结婚而交付的财物。被告丁某辩称:现在孩子还小,她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卢某与丁某于2006年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7日举行结婚仪式。卢某自2012年7月19日起离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丁某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女儿出生后一直由丁某独自抚养至今。审理中,丁某提出,卢某离家时她也尽力挽留,卢某回父母家后,他也去了卢某家中找他,但均被拒绝。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卢某与丁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卢某主张其与丁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虽双方分居已满2年,但丁某也表达了其在卢某离家时及离家后尽力挽救婚姻的意愿,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多为女儿的健康成长考虑,尚有和好可能。卢某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卢某与丁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汤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