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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 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与被执行人 司远峰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大松,司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桐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玉清,任主任所在地:桐柏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张大松,男,1976年生。被执行人司远峰,女,1976年生。本院依据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大松、司远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司远峰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玉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文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