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藁民初字第03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宋仕豪、董汉伦与董汉伦、戴龙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仕豪,董汉伦,戴龙伟,龚韵龙,龚兴达,龚兴慧,孙少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藁民初字第03397号原告宋仕豪,学生,现在藁城市第四中学就读。法定代理人宋占立,农民。法定代理人马敏芳,农民。委托代理人柳晓燕,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汉伦,学生,现就读陈家庄职业中学。法定代理人董均平,农民。法定代理人陈志芳,1975年8月20日,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新军,石家庄市藁城恒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龙伟,学生,现就读于陈家庄职业中学。法定代理人戴胜利,农民。法定代理人董翠改,农民。被告龚韵龙,学生,就读于南董中学。法定代理人,龚生战,农民。法定代理人杨彦辉,1971年5月5日,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新军,石家庄藁城市恒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兴达,学生,就读于南董中学。法定代理人龚玉兵,农民。法定代理人王翠芬,农民。委托代理人龚发强,农民。被告龚兴慧,学生,就读于南董中学。法定代理人龚玉兵,农民。法定代理人王翠芬,农民。委托代理人龚发强,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藁城市南董镇南董村人,住本村。被告孙少雄,学生,就读于南董中学。法定代理人孙进中,农民。法定代理人高中碧,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仕豪诉被告董汉伦、戴龙伟、龚韵龙、龚兴达、龚兴慧、孙少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仕豪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仕豪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仕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宋仕豪法定代理人宋占立、马敏芳承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红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