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民初字第0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振联诉被告李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振联,李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3042号原告何振联,男,汉族,1982年7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孟琨,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娟,女,汉族,1977年7月14日,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何振联诉被告李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振联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振联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振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8元,由原告何振联承担。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雪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