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向荣、涂建中等与周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荣,涂建中,周海,涂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7号原告:李向荣,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涂建中,男,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云珠,系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710307711。被告:周海,男,1976年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涂毓华,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荣、涂建中诉被告周海、涂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荣、涂建中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海、涂毓华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杨莲玉名下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向荣、涂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周海、涂毓华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杨莲玉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588号世纪风情四号地块7栋3单元101室(第一层)住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 罗 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志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