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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孔桂兰与廖海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3号原告:孔某某,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廖某某,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廖传新,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启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和被告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传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某诉称:本人在婚前已经怀孕,后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在2013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一男孩,因双方无婚姻基础,婚后被告反悔,其与家人对本人百般刁难,经常对本人打骂,并对本人和孩子生活置之不理,本人无法承受身体和精神的折磨,自2014年6月开始便在外家居住至今不敢回家。因此,现请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儿子由本人抚养,抚养费本人自行负担。被告廖某某答辩称:2012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2013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是自愿结合,在同年8月28日生育儿子廖某养,婚后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生活和睦,一直没有任何矛盾。原告所讲并不是事实,本人及家人没有打骂原告的行为,也没有嫌弃原告,因此本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时原告已经怀孕,被告亦知情,同年3月19日双方在怀集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好,不久被告便外出打工,原告则在家待产,同年8月28日原告生育了儿子廖某养。儿子出生后,因家庭成员间存在偏见及被告长期外出打工未能对原告尽到照顾义务,引致家庭产生矛盾,加上被告未能充分体谅原告,未及时处理相互之间的矛盾,以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4年6月原告便带着儿子返回娘家居住至今,虽经家人和亲属调和,但亦未能和好。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案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相识时间短,但被告在婚前已经对原告有了一定的了解并能体谅原告,在婚后一起共同生活中亦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鉴于原告自身的原因,被告对原告应加以珍惜和体谅,既然婚前已经选择包容和理解,则应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多关心和体谅原告,在家庭矛盾发生时,双方均应理智对待,充分尊重双方的人身权利,避免家庭暴力的出现,这样才能建立起和谐的家庭,因此,双方应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从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事实,为使双方有时间和机会慎重对待和考虑婚姻问题,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孔某某与廖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启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达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