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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严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7号原告:严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郗富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德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