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严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7号原告:严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郗富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德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