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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吕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白成义与范新明、韩玉华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成义,范新明,韩玉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吕初字第222号原告白成义,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委托代理人戴军,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新明,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委托代理人王与从,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玉华,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原告白成义与被告范新明、韩玉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白成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成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成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900元,减半征收14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50元,由原告白成义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颂利审判员  孙放军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雅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