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吉南与被执行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工伤玖级待遇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吉南,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韦吉南。被执行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韦吉南与被申请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工伤玖级待遇劳动争议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41号仲裁裁决书(终局):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二、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玖级伤残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0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4月29日送达被申请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后韦吉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承担案件执行费759.5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但被执行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未予执行。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漳州蓝田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9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