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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某诉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朱某,男,汉族,务农,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有诉权且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廖向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