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某诉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朱某,男,汉族,务农,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有诉权且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廖向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