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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曾建源与吴玲玲、朱天从、福建朱氏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源,吴玲玲,朱天从,福建朱氏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216号原告:曾建源,男,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吴玲玲,女,汉族,1958年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朱天从,男,汉族,1961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福建朱氏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朱天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建源与被告吴玲玲、朱天从、福建朱氏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建源未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钢泉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