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田茂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茂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62号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清同,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清宇,射洪县大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茂辉,男,生于1971年10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茂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