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旧民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松林与李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松林,李平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旧民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李松林申请人李平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松林、李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松林、李平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4年12月21日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解室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鄂H39F**轿车的车辆损失由李松林承担。(以保险公司或物价部门定损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