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潘桂科与黄德成、熊凤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桂科,黄德成,熊凤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4-2号原告潘桂科,居民。被告黄德成,干部。被告熊凤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桂科诉被告黄德成、熊凤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桂科于2015年1月13日以被告黄德成、熊凤金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主动协助原告去房管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损害到案件相对人的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桂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20元,依法减半收取16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880元,由原告潘桂科承担。审 判 长 余廷发审 判 员 钟朝振代理审判员 蒙玉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