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麦正良与王朝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正良,王朝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麦正良,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王朝秀,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麦正良诉被告王朝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麦正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麦正良负担。审判员 唐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