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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刑初字第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包某某、尚某某、张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昌刑初字第0336号被告人包某某、尚某某犯盗窃罪,1月14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00336号刑事判决书,现发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一页尚某某的身份号码“622429198807292913”;现更正为“622429198807292912”。审 判 长  毛立江审 判 员  王江丽人民陪审员  李游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彦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