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刑初字第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包某某、尚某某、张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昌刑初字第0336号被告人包某某、尚某某犯盗窃罪,1月14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00336号刑事判决书,现发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一页尚某某的身份号码“622429198807292913”;现更正为“622429198807292912”。审 判 长 毛立江审 判 员 王江丽人民陪审员 李游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彦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