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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于洪祥、葛强与葛强、商丘市百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祥,葛强,商丘市百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794号原告于洪祥。被告葛强。被告商丘市百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祥与被告葛强、商丘市百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满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