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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西陵民催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南京硕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硕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西陵民催字第57号申请人南京硕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385号升州商务楼北楼A8室。法定代表人石学磊,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南京硕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持票人南京硕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宜昌市华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8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2月15日,付款银行湖北银行宜昌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硕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汪红卫审判员 钱蔚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