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西陵民催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南京硕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硕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西陵民催字第57号申请人南京硕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385号升州商务楼北楼A8室。法定代表人石学磊,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南京硕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持票人南京硕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宜昌市华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8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2月15日,付款银行湖北银行宜昌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硕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汪红卫审判员 钱蔚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腊梅 来自